今日,財政部、稅務總局、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、科技部聯(lián)合發(fā)布公告,經(jīng)國務院同意,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。
這也意味著,從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開始實施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后,再一次延長該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。
另外,對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,通過發(fā)布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》實施管理。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《目錄》的新能源汽車,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(xù)有效。
但是,從2018年1月1日起列入《目錄》的新能源汽車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(nèi)銷售的純電動汽車、插電式(含增程式)混合動力汽車、燃料電池汽車。
(二)符合新能源汽車產(chǎn)品技術要求。
(三)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,達到新能源汽車產(chǎn)品專項檢驗標準。
這是對新能源汽車續(xù)航里程的技術要求,純電動汽車續(xù)航必須達到100km以上等。
事實上,自今年開始新能源的補貼就開始呈退坡趨勢,2017年新能源汽車補貼額度比2016年降低20%,同時明確地方財政補貼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%,合計兩項補貼比此前最高降低4.4萬元。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延續(xù),將有利于新能源汽車的繼續(xù)推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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